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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供给侧改革五点要求


5月1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给出了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个抓手”,在国家提出的“降成本、去产能、补短板”的基础上,增加了“调结构和强服务”,恰好与水运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并指向安全、便捷、高效和绿色的总体目标。

“降成本”

原文:3.降低水路运输成本。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改革拖轮计费方式以及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定价模式。做好停止征收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工作(水运局、海事局分工负责,2017年年底前完成)。

评析:水路运输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劳动力成本、燃油成本、税费成本等,其中资金成本、劳动力成本和燃油成本依赖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行业主管部门只能在税费成本上下功夫。税费成本上,近些年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和船舶检验费的逐步取消,对于降低企业成本具有积极意义。未来,尚需与财税部门探索将过闸费、过桥费等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并在“去产能”逐步实现过程中,通过市场一定程度的复苏让相关水运企业有获得感。

“去产能”和“调结构”

原文:5.优化船舶运力结构。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逐步化解过剩运能,研发推广新能源动力船舶,提高船舶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水平(水运局负责,财审司、海事局配合,持续推进)。

评析:航运业的“去产能”和“调结构”是并行的。“去产能”注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中国政府已经在此领域有足够的作为,还需要企业有担当。单纯等待市场的回暖而不去提升船舶的竞争力,这样的企业没有未来,企业最好的策略是有止损意识。

原文:13.加快邮轮游艇运输发展。完善邮轮始发港、访问港等港口体系布局,有序推进邮轮码头建设,鼓励通过老港区功能调整、改造现有设施以满足邮轮靠泊要求。研究推进邮轮运输发展措施,配合制定推进全国邮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中资邮轮公司、方便旗邮轮试点政策,提出加强邮轮运输安全监管的特别举措,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邮轮航线。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工作,支持游艇有序发展(规划司、水运局、海事局分工负责,2017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评析:“有序”推进邮轮码头建设,为各地邮轮码头的建设提了个醒。邮轮码头现在已经被很多城市当作城市的名片和地方标志性建筑的理念来建造,很多码头的经济性令人担忧。

“鼓励通过老港区功能调整、改造现有设施以满足邮轮靠泊要求”恰恰是要求各地建设经济适用的码头,避免下一轮产能过剩的再次发生。未来邮轮公司和邮轮政策,需要结合《国际海运条例》的修订而不断展开。

“补短板”

原文:4.优化江海运输组织。落实推进《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的意见》,制定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配员标准及船舶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规规范体系,推进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型研发。继续推进江海联运、干支直达发展,提高水水中转比重(水运局、海事局分工负责,2017年年底前完成)。

评析: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型的研发有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市场有需求,需要在船型、法规、规范上进行突破,进而开展相关研究和突破;第二条路径:先进行突破,起到引导市场需求的作用,然后让市场去发现需求,这可以归类于前瞻性探索或者先导性发展。

由于江海联运面临诸多的可能性,也受诸多要素的掣肘,尤其是面临水上运输的产能过剩现状,第一条路径更为可行。

原文:11.提升水运安全发展水平。加快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行动等专项整治,加强储罐技术状况安全检测评估和管控。以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实施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实施方案。开展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安全专项整治。完善近岸海域和内河高等级航道安全监管系统布局(水运局、海事局分工负责,2017年年底前完成)。

评析:水运安全发展,需要的可能不是专项整治,而是建立长效机制。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与时俱进和恰如其分的水运安全的制度和标准体系。

原文:18.完善水运法规体系。继续组织做好《港口法》、《国际海运条例》重大法律制度研究修订,推进《航道法》配套法规建设(水运局负责,法制司配合,2020年年底前完成)。

评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制度变革,因此完善水运法规体系极为重要。

目前的困境是,法规制修订的立法资源有限,法律法规一方面要与时俱进,需要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博弈,而这需要时间;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创新速度不断提升,从而对既有的体系形成了冲击,如何使法律法规制定的时效性与经济社会的创新相匹配?目前还看不到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在对待新生事物时,如何既实现规范,还不会成为扼杀创新、阻挡社会进步的绊脚石?这考验着所有人的智慧,也考验当下的制度体系的有效性。智库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尤为关键。

“强服务”

原文:15.推进“互联网+”水运应用。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港口物流信息平台、长江航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水运业的应用,支持“互联网+”水运新业态,引导水运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联盟发展(水运局牵头,规划司、科技司配合,持续推进)。

评析:“互联网+”水运的重点,是要求政府接纳新兴的业态,并出台相应的制度予以明确。让广泛存在的“非法挂靠”合法化,让“互联网+”水运的企业能够用新兴技术手段来接管曾经的非法挂靠。制度设计非常重要,无船承运人的相关制度向沿海内河领域拓展,并配置以合适的增值税解决方案是核心。

原文:16.深化水运“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研究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部分许可事项。推进行政许可全程网上办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推进水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和黑名单制度。依托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强化国际海运监管(水运局负责,政研室、法制司配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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